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者:沈伟东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次数:610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卡规范管理,保障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实现校园卡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卡是集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非接触式射频IC卡,具有校园身份识别、消费、校园综合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化办公室是校园卡及其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规则

第四条 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按使用对象分为教师卡和学生卡。

第五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人在校园内具有唯一的身份信息,唯一的校园卡账号。校园卡可先充值后刷卡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或通过微信钱包支付。

第六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在校内已经开通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场所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拾获他人校园卡请送交信息化办公室;严禁仿冒、伪造、盗用校园卡,一经查实,移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

将依法移交有关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与校园卡有关的各类业务,如办卡、充值、挂失、解挂等均可在信息化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办

第九条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在册全日制专科学生、教职工、临时工,其资料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整理,完成信息采集后批量办理校园卡。对于未能集中办卡的用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校园卡。

第十条 用户领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集体领取的,需持相关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

 

第四章  校园卡的充值、消费

第十一条 校园卡充值、消费目前只针对教职工用户,充值形式分现金充值和微信充值。

第十二条 现金充值在财务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微信充值在微信APP内自行操作。

第十三条 校园卡使用过程中,如对其消费金额、充值金额等流水有异议,请到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相应的咨询或处理。

 

第五章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不慎遗失,用户应立即申请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信息化办公室申请挂失。挂失申请被受理后,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处理,确保用户利益少受损失。

第十五条 挂失校园卡若被找到,在申请挂失且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持卡人可到信息化办公室申请解挂;申请补办新卡后,则不能再提交对已挂失卡的解挂申请。

 

第六章  校园卡的补卡、换卡及退卡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挂失成功后,用户持本人有效证件可申请补办新卡,并交纳补办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学生卡持卡人离校需办理校园卡注销及卡内余额退还手续,注销后的校园卡由自己保存。如没有前来办理注销手续,系统将在用户离校一个月后统一销户,卡内余额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记名临时卡用户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校园卡注销及卡内余额退还手续,办理退卡后不收回卡片,不退还工本费。

 

第七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管理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册全日制学生和正式在册的教职工第一次办理校园卡(正式卡)不收取工本费;其他人员申请校园卡需交纳工本费;补卡需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 校园卡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暂定人民币10元,工本

费的收支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园卡有效期限:教师卡一般为长期,学生卡按各类学生的学制设定有效期限;临时卡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若校园卡仍需继续使用,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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